银行向部分共同连带保证人诉讼追偿的7大法律陷阱!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共同连带保证是指: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齐精智律师提示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向共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都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其效力自然及于所有的保证人。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1债权人对连带共同保证人之一主张权利的,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
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向共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其效力自然及于其他保证人。因此,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仅向部分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其他连带保证人不得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而免责。
浙江省诸暨市康业医药有限公司、福建三明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064号]
2债权人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不能免责。
对于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连带保证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债权人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在实体上并未加重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不能主张免责。
孔林才与宁夏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278号]。
3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其他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行使追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37号《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就是对该问题的明确解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4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效力,对其他保证期间尚未届满的连带共同保证人具有涉他性。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其法律效力应及于其他保证期间尚未届满的连带共同保证人,债权人向部分连带共同保证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开始计算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应当对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同样发生效力。
案件来源:(2017)苏民终352号。
5债权人在诉前明确表示放弃部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法院认为其他保证人应相应的减免责任。
现原审原告自动放弃杨荣的保证责任,应视为其放弃杨荣原应承担的一半的份额,否则对原审被告明显不利。故参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3条之规定,同一债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因此原审原告放弃杨荣的保证责任,应视为其放弃杨荣最终应承担的保证份额。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2013)泰兴民一再初字第0002号。
6《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连带共同保证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前提条件,是各保证人保证期限均未届满。
连带共同保证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前提条件,是各保证人保证期限均未届满,否则,因超期限而免除保证责任部分效力及于全体保证人。
浙江温州中院(2013)浙温商终字第444号“吴某与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吴序廉诉章雪真、林贤善、缪李哪民间借贷纠纷案(共同担保、诉讼时效、免责、责任分配)》(蔡成杯、王新同、池长该),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民:329)。
7连带责任保证前提下,债权人放弃主张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因加重了其他保证人负担,应认定无效。
连带责任保证前提下,债权人放弃主张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因加重其他保证人负担,损害其合法权益,该免除行为应认定无效。
福建莆田涵江区法院(2012)涵民初字第354号“某银行与刘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莆田涵江支行诉刘春玉、黄文芩、肖建旗金融借款合同案(连带责任保证)》(傅卫萍),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商:222)。
综上,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向部分而非全部共同连带保证人主张追偿责任的,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有可能会导致会被诉讼追偿的其他共同连带保证人因诉讼时效经过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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